曾镜同律师亲办案例
民事仲裁——商铺买卖案例
来源:曾镜同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7-25
浏览量:1165

      申请人(反请求被申请人):赵某某
      委托代理人:曾镜同律师
      被申请人(反请求申请人):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      委托代理人:潘XX,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
      委托代理人:吴某,XX律师事务所律师
      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由被申请人预售南宁市XX路XX号XXXX大厦第一层A25号商铺给申请人,该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,总金额为172470元。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被申请人却逾期交付商铺给申请人使用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839.59 元,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。
      被申请人辩称:逾期交付商铺的原因是因为XX街旧城改造的影响……被申请人可以免责;被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曾通知申请人接收商铺,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接收商铺……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     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,要求:反请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接收XXXX大厦A25号商铺;反请求被申请人补交商铺面积差价款24199.56元;仲裁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。
      南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、评议,裁决: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付商铺违约金36839.59元……;上述仲裁申请受理费2057元,由被申请人承担;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接收XXXX大厦第一层A25号商铺;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交房价款24199.56元的仲裁请求;仲裁反申请受理费1644元,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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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镜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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