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镜同律师亲办案例
道路交通事故一案民事起诉状
来源:曾镜同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11-28
浏览量:517
原告:唐XX,女,1969年7月5日出生,汉族,崇左市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人,现住崇左市江州区XX镇XX村XX屯82号。联系方式: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律师手机13878812103转。

被告:赵XX,男,1955年6月1日出生(机动车驾驶证号:452129550601001),住崇左市江州区XX镇XX路24号。

诉讼请求:

一、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316.86元;

二、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0835.22元;

三、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6340.82元、出院之后的护理费60450元;

四、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505元;

五、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;

六、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8794元;

七、被告支付原告购置轮椅车的费用580元;

八、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2951.1元;

九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;

十、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(具体以鉴定机构实际收费确定);

十一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06年12月19日14时40分许,被告驾驶桂F805XX轿车在崇左市友谊大道自南往北行驶,行驶当中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,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、没有交警指挥的友谊大道与城南6路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导致车辆失控,撞上右侧隔离带及在隔离带旁作业的环卫工人黄XX及原告,造成黄XX与原告受伤,隔离带、路面以及桂F805XX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

2006年12月30日,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崇公交认字第2006664号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被告承担上述交通事故全部责任,黄XX与原告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。

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崇左市人民医院救治,医院诊断:1、重型颅脑损伤①脑性裂伤;②蛛网膜下腔出血;2、右足跟毁损伤①第五跖骨、楔骨跟骨骨折;②舟骨撕脱性骨折。原告入院经抢救及手术治疗4个月后,逐渐清醒,继续康复治疗6个月后于2007年10月12日出院,住院时间为296日。出院情况为:神志淡漠、语言不清、不能正常交流、智力下降,脑性瘫痪、四肢无力、不能翻坐及行走,日常生活不能自理。

原告住院共花医疗费53316.86元,但被告只支付原告38000多元(该款项原告的丈夫韦XX已于2007年10月11日向赵XX出具收条)。

原告受伤前与丈夫韦XX生有一女一男,女孩韦X光1998年1月2日出生,男孩韦X光2004年7月9日出生。原告的父亲唐XX1943年5月5日出生,母亲梁XX1941年9月6日出生,两人共生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四个儿女。

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个人护理。

原告的损伤程度预计为四级,且出院后需护理依赖。

原告认为,因被告违法、因被告过错导致交通事故,致使原告受伤,致使原告原本完整、安祥的家庭遭受重创,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巨大的打击,原告今后将度过痛苦的下半生,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人民法院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、第八条第二款等法律之规定,判令:

一、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3316.86-38000=15316.86元;

二、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96日×(13361÷365)元/日=10835.22元;

三、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96日×(10075÷365)元/日×2=16340.82元、出院之后的护理费10075元/日×20年×30%=60450元;

四、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505元;

五、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/日×296日=4440元;

六、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771元/年×20年×70%=38794元;

七、被告支付原告购置轮椅车的费用580元;

八、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2951.1元(父亲:2414元/年×70%×16年÷4=6759.2元;母亲:2414元/年×70%×14年÷4=5914.3元;女孩:2414元/年×70%×9年÷2=7604.1元;男孩:2414元/年×70%×15÷2=12673.5元);

九、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

十、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(具体以鉴定机构实际收费确定);

十一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,依法判决.

此致

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



原告:唐XX

年 月 日
以上内容由曾镜同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镜同律师咨询。
曾镜同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208好评数15
  • 咨询解答快
广西南宁市民主路6-6号阳光新都C座20楼2013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镜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51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西-南宁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6-6号阳光新都C座20楼2013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