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国早报》2008年6月20日报道所称的“亿元走私大案”下判。
人民检察院12页《起诉书》。
曾镜同律师10页《辩护词》为被人民检察院列为第一被告人的黄克X辩护。
人民法院141页《刑事判决书》。
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(2008)防市刑二初字第9号《刑事判决书》,对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、陈元X、何秀X、林鼎X等1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走私10012.15吨橡胶,曾镜同律师辩称黄克X走私的橡胶仅为5320.263吨,人民法院认定黄克X走私橡胶5380.263吨。
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桂X与被告人黄克X约定走私橡胶所得利润按“8:2”的比例分配,曾镜同律师辩称黄克X并没有与黄桂X约定过利润分配,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协议,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。
人民检察院认为,在共同犯罪过程中,被告人黄克X、陈元X、何秀X、林鼎X等人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,曾镜同律师提出,决定采取保货方式走私橡胶的是黄桂X,被告人黄克X没有出资,其受黄桂X的指使参与到走私犯罪活动中,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,是从犯,人民法院认为辩护意见成立,予以采纳。
曾镜同律师辩称黄克X参与走私的主观犯意不明显,人民法院认为黄克X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,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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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林鼎X……
二、被告人何秀X……
三、被告人陈元X……
四、被告人黄克X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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