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镜同律师亲办案例
民事诉讼——发回重审
来源:曾镜同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7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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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谭X
     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卢炳X
     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南宁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
     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邓为X
     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谭X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,驳回上诉人谭X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 曾镜同律师在二审中担任上诉人谭X的代理人,提出:
     一、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
     上诉人2009年6月3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诉状,并同时提交《免交诉讼费申请书》以及自己属于低保户、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,一审法院收到之后,不发给上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。按理说,一审法院受理或不受理,要有书面通知,但是一审法院收到民事诉状后,不发受理案件通知书,也不发缴纳诉讼费通知书。经上诉人和母亲多次催促,一审法院一拖再拖,拖到2010年6月份才口头通知上诉人缴纳200元的案件受理费,上诉人于是在2010年6月23日到银行缴纳了200元案件受理费,这有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23日的《代收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》为证,《代收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》上也写明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(2010)民一1286号案。另外,在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减、免、缓交审批表》中,一审法院的承办人、庭领导、院领导的意见落款的时间都是2010年8月31日。此外,一审法院出具给上诉人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》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2日,案号也是(2010)民一第1286号,案件受理费也是200元。
    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直到2010年9月2日才再次递交诉状并交费立案,那么,上诉人2010年6月23日缴纳200元案件受理费作如何解释?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减、免、缓交审批表》中一审法院的承办人、庭领导、院领导的意见落款的时间都是2010年8月31日作如何解释?总不可能上诉人还没有递交诉状之前,就开始交诉讼费吧?总不可能上诉人还没有递交诉状之前,一审法院的承办人、庭领导、院领导就同意给上诉人减诉讼费吧?之所以造成今天这个局面,不是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,而是一审法院在工作中存在某些疏忽所致。
     因一审法院工作疏忽的原因,造成的后果不应当由上诉人来承担。另外,退一步说,从上诉人2009年6月30日起诉,到按法院2010年6月份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口头通知于2010年6月23日缴纳了200元案件受理费,其间隔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。
     二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。
     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,或发回重审。
    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裁定如下:
     一、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(2010)兴民一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。
     二、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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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镜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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