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镜同律师亲办案例
刑事辩护——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
来源:曾镜同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7-26
浏览量:1421

      公诉机关: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
      被告人:潘复X
      辩护人:曾镜同律师
    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复X犯合同诈骗罪。
      辩护人曾镜同律师辩称:
      一、关于罪名
     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复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,辩护人没有异议。
      二、关于犯罪事实
      对起诉书“经依法审查查明”部分所称的“……期间没有再与被害人联系及履行合同,至案发时与上述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151516.64元预付款已被其全部花光”的事实,辩护人有四点异议:
      1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没有再与被害人联系,不完全符合事实。被告人潘复X2009年11月7日与两名被害人苏X、潘润X是有联系的。
      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潘复X打电话给被害人叫做联系,被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潘复X同样也叫做联系,因为联系是双方的互动,是双向的。被告人潘复X并非与全部的九个被害人都没有联系。
      2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没有再与被害人履行合同,不符合事实。被告人潘复X2009年11月8日曾向部分被害人供应了钢材,他并非没有履行合同,只是没有能完全履行合同。
      3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与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预付款为151516.64元,数额不准确。被告人潘复X与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预付款应约为95716.64元。
      4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将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151516.64元预付款全部花光,表述不准确,不完全符合事实。
      三、关于量刑
      1、被告人潘复X自愿认罪,对其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。
      2、被告人潘复X的主观恶性不大。
      3、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。
      4、被告人潘复X没有犯罪前科,是初犯,一贯表现良好。
      5、被告人潘复X认罪态度较好。被告人潘复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,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悔罪表现。
      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被告人潘复X的亲属也代其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,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潘复X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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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镜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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