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机关: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:潘复X
辩护人:曾镜同律师
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复X犯合同诈骗罪。
辩护人曾镜同律师辩称:
一、关于罪名
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复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,辩护人没有异议。
二、关于犯罪事实
对起诉书“经依法审查查明”部分所称的“……期间没有再与被害人联系及履行合同,至案发时与上述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151516.64元预付款已被其全部花光”的事实,辩护人有四点异议:
1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没有再与被害人联系,不完全符合事实。被告人潘复X2009年11月7日与两名被害人苏X、潘润X是有联系的。
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潘复X打电话给被害人叫做联系,被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潘复X同样也叫做联系,因为联系是双方的互动,是双向的。被告人潘复X并非与全部的九个被害人都没有联系。
2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没有再与被害人履行合同,不符合事实。被告人潘复X2009年11月8日曾向部分被害人供应了钢材,他并非没有履行合同,只是没有能完全履行合同。
3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与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预付款为151516.64元,数额不准确。被告人潘复X与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预付款应约为95716.64元。
4、起诉书称被告人潘复X将九名被害人尚未结清的151516.64元预付款全部花光,表述不准确,不完全符合事实。
三、关于量刑
1、被告人潘复X自愿认罪,对其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。
2、被告人潘复X的主观恶性不大。
3、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。
4、被告人潘复X没有犯罪前科,是初犯,一贯表现良好。
5、被告人潘复X认罪态度较好。被告人潘复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,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悔罪表现。
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被告人潘复X的亲属也代其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,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潘复X缓刑。